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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西安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
释义

发证机关: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证机关:4月26日陕西省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27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1996)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产权界定第四章股权第五章组织第六章收入分配第七章变更与终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地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企业、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健康发展,第二条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股东按照约定,以货币、实物、技术等为入股投入,具有合作制、股份制特征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劳资合作相结合
    第三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体职工入股,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2)集体成员共同财产的一定比例(3)民主管理,职工权利平等(4)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五)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第四条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股东以其股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新建、改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六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的规章制度,其合法权益和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职工股东不少于八名;(2)企业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3)符合股份合作制条件的公司章程;(4)符合股份合作制条件的企业组织合作制(五)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国有小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制定改制总体方案,第八条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第九条股份合作企业的登记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第十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住所;(二)企业宗旨、经营范围;(三)注册资本企业(四)股份的设立、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注册职工认购股份的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五)企业劳动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原则(六)收入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优先股利率(七)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集体股权代表人的产生方式(八)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九)股权转让的设立、形成、终止、终止、终止、终止、终止等,企业组织的职权和议事规则(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程序和职责范围(十一)条件,终止企业的程序和清算办法(十二)修改章程的程序(十三)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产权界定第十一条新建、改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产权第十二条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必须进行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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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0:2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