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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开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是什么
释义

(1) 发起人认购股份。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后,发起人应当认购公司发行的股份。公开发行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发起人在缴足所认缴的出资额后,方可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二)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保荐人向非特定人表示招股意向并披露相关事实的书面声明。是申请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招股说明书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公告。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面值和发行价格;发行的无记名股票总数;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次发行的起止日期和认购人逾期未募足股份可以退股的声明。(三)签订承销协议和募集协议。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与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并与银行签订募集股份资金协议。(四)申请批准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主要文件: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业务估算;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行的名称和地址;承销商名称及相关协议。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决定是否批准;经审核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发行股票经批准后,发起人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招股说明书所列事项,认股人应当填写认股数、认缴金额和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应当按照所认股数缴纳股款。认购缴足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认股人缴清股款、验资后三十日内主持公司的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或者公告会议日期。代表股份总数半数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创立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建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审核公司设立费用:审核发起人作为股款使用的财产的价值;不可抗力或者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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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3:4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