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发明专利申请才能放弃主动修改权。在提交实质审查请求时,勾选“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的主动修改权” 实质审查分类,又称完全审查制度,于1836年在美国创立。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发明创造的数量与日俱增。注册制度往往使没有任何科技价值的申请获得专利权,这引起了许多专利使用者的不满。因此,舆论呼吁对发明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即除形式审查外,还应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实质审查,再决定是否授予专利。实质审查制度分为即时审查制度和延迟审查制度 即时审查制度又称一次性审查制度。也就是说,专利局在对申请进行正式审查后,不需要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立即对专利申请内容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即时审查制度的优点是可以保证被授予专利权的质量,减少诉讼纠纷,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审查程序。其缺点是审批时间长,需要庞大的专利审查机构。目前,美国、苏联、加拿大、瑞典、印度等国都实行这种审查制度 延迟审查制度也称为提前公示审查制度。也就是说,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正式审查后,不立即进行实质性审查,而是先公开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随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专利局只有在实质审查请求公开后,才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视为自动撤回。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各国不尽相同,约为2-7年。对日本、西德和荷兰来说,需要7年的时间;对澳大利亚来说,需要5年的时间;对巴西来说,需要两年的时间;对我国来说,正式审查后需要三年时间 专利局将在申请人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情况下,立即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知道,欢迎咨询法律BA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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