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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老字号的申请与认定程序
释义

1、 申请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1)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商标成立于1956年以前
    (3)继承独特的产品,技能或服务
    (4)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5)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6),具有良好的声誉,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赞誉,(7)国内资本和香港、澳门、台湾的资本相对控股;经营条件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1)由商务部牵头成立“中国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振兴委员会”),全面负责老字号的认定和相关工作中国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设有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商务部企业改革发展司,负责振兴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各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商标专家、品牌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质量专家、历史学家等组成,主要负责“中国老字号”的评审工作,并参与相关工作的论证。(3)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国老字号”应当重新参加认定。(4)符合认定条件的单位申请认定程序“中华老字号”的认定条件报当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下同)审核后报振兴委员会认定。程序包括:申请、资料报送、调查鉴定、鉴定评价、公示、决策、审查、登记备案、发证等,等具体步骤:
    

(1)申请: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请表,报当地市商务主管部门
    

(2)提交材料:当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初评已提交申请。如果申请被确认有效,指导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调查鉴定。(3)调查鉴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组织和专家对有关材料进行调查鉴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并上报振兴委员会
    (4)评审评审:振兴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数据进行分析,必要时对相关内容进行实地考察,提出鉴定意见,撰写鉴定报告
    (5)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异议
    (6)决定: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中华老字号”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振兴委员会作出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决定。(7)复审:申请人对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复审意见,复审结果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8)登记备案:凡涉及认定过程的材料,由振兴委员会备案管理
    (9)发证:以商务部名义签发牌匾、证件,以备查验公认的“中国老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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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0:3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