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知识产权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
释义 |
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权利人很难通过占有证明其权利的存在和所有权。在诉讼中,原告主张权利时,往往首先需要证明权利的存在,即他具备知识产权成立的条件,而且他还需要证明权利属于自己?在侵权诉讼中,需要证明该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与一般民事诉讼相比,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被告往往更多地提出权利抗辩,以期在程序上否定原告的主体资格,从而达到否定其实体请求权的目的。因此,知识产权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尤为重要,知识产权根据其来源可分为原权利和继承权利,知识产权也可分为继承权利。原始权利的内容是完整的,诉讼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提供救济。毫无疑问,债权人有完全的诉权。由于法律原因或原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转让的权利是权利的继承,仅限于财产权的范围。其保护的实质仍然来自于对原权利的保护,即对原权利人独立处分自己权利的形成状态的确认。因此,对原权利人的保护应当根据其继承权的范围和性质来确定:因继承、因继承、因继承、因原权利的性质转让取得的权利一般是完整的,具有诉权;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在一定期限内使用部分权利所形成的权利可以是排他性的,也可以是排他性的,也可以是非排他性的。一般来说,只有前两者才能在侵权诉讼中享有独立的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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