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秘密侵权的四种表现形式 |
释义 |
侵犯商业秘密的种类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刑法》第219条的规定相同,具体表现为不正当获取、不正当披露、不正当使用和间接使用(一)所谓“窃取”是指窃取秘密,包括直接窃取商业秘密文件,利用不明手段监视、模拟、摄影、复制等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所谓“诱因”,是指通过给予一定利益,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给予他人真实或未来、精神或身体上的威胁和胁迫,使他人不得不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前款所列以外的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鉴定的关键在于手段的“非法性”。“不正当手段”应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合理的行为方式为基础。违反商业道德,超越合理限度获取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处罚,构成侵权。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立法,如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在排除正当手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正当手段。适当的手段包括独立发现、逆向工程发现、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使用的发现、对公开使用或展出的产品进行观察、从公开文献中获取,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通过前款手段取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本规定实际上是对第一种情形的必要补充。因为行为人在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时,如果不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很难获得利益。所谓“泄密”,是指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商业秘密,使本不该知道秘密的人知道秘密,使信息不再处于秘密状态。所谓使用,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不正当竞争或者牟利为目的,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允许他人使用,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人,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是建立在第一种行为基础上的,往往是目的行为的不当取得行为。至于行为的主观动机,不影响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一般来说,利用或允许他人利用信息的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披露信息的动机往往是为了报复他人,或者打压竞争对手,这就更糟了。不正当取得的商业秘密,被他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属于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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