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国资委控制下的国有独资企业 |
释义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改制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100%直接控制居民企业与100%以下居民企业之间,股权或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进行转让同一个或者多个居民企业的直接控制居民企业,一揽子方案是否包括两国国资委100%控股企业之间的转让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改制有关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或者相同数量的居民企业之间,以不减少为主要目的,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按照账面净值转让股权或者资产的,免征或延期缴纳税款,所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原实质性经营活动在股权或资产转让后连续12个月内未发生变化,转让方企业和转让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特殊税收待遇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转让方企业和转让方企业均不确认收入。转让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确定。折旧扣除额应当按照转让企业取得的转让资产的原账面净值,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2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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