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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有哪些内容
释义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有哪些内容? 总则第1条? 为加强对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保护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实用性强、中央企业保守秘密的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 中央企业的业务信息、技术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予以保护? 中央企业涉及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于工作、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和责任第6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七条? 各中央企业保密委员会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组织和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有关事项
    

各中央企业保卫处作为企业保卫委员会的日常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安全检查、保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安全技术保护,依法查处泄密
    第八条? 中央企业保密工作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保密人员,负责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 中央企业技术、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 商业秘密的认定第十条? 根据法律规定,中央企业确定其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式、商业模式、重组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生产经营、经营管理等,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竞价等业务信息;设计、方案、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生产方法、技术诀窍和其他技术信息
    第11条? 由于国家秘密范围的调整,中央企业的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商业秘密及其分类、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事由的业务部门制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根据中央企业商业秘密泄露对企业经济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和一般商业秘密,密级标识统一为“核心商业秘密”和“一般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规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期限。可以预见的,按年、月、日计算;如果无法预见期限,则应将其定义为“长期”或“出版前”
    第15条?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分类和期限确定后,应当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识。该标志由所有权(单位简称或标识)、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
    第16条? 中央企业要根据工作需要,严格确定知悉商业秘密的范围。知识范围应限于具体岗位和人员,并根据保密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17条? 商业秘密在保密期内需要变更分类、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者解密的,由业务部门起草,主管领导批准,保密办公室备案。保密期限届满或者已经公开的,应当自行解密。
    第十八条? 商业秘密的分类和期限发生变化后,应当在原标记位置附近作出新的标记,并以明显的方式撤销原标记。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应当以能够清楚辨认的方式标明“解密”字样。
    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19条? 中央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在中央企业与保密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中载明保密条款、保密的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协议期限和违约责任,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涉密程度与涉密关键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经济赔偿条款? 中央企业因工作需要向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商业秘密信息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其表达保密义务。提供的保密信息由业务部负责编制,主管领导批准,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涉及商业秘密协商、谈判、技术评估、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外部审计、尽职调查、资产核查等活动的,应当与有关当事人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上市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密审查程序,规定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的保密义务? 加强对中央企业重点项目、重要谈判和重大项目的商业秘密保护,建立保密工作事前进入机制,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将涉密岗位较多、涉密级别较高的部门(岗位)和地区确定为商业秘密保护的重点部门(岗位)或涉密地区,加强防范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商业秘密载体的制作、发送、接收、传递、使用、保管、销毁等过程进行控制,确保商业秘密载体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办公自动化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设施和设备的保密管理,确保商业秘密信息的安全? 中央企业应当将商业秘密保护纳入风险管理,制定泄露事件应急预案,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商业秘密载体被盗、丢失或者失控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泄漏的,应当调查并报告国务院国资委安委。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对侵犯本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法享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保证商业秘密保密教育、培训、检查、奖励和保密设施设备购置经费。
    第五章? 奖惩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对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中央企业泄露商业秘密的,由中央企业保密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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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0:3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