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或侵犯商业秘密 |
释义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侵犯商业秘密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对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有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因劳动者过失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结合本案作出裁决,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劳动合同不解除的,对方可以劳动争议为由请求按照劳动仲裁程序处理。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侵权诉讼的前提是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六条第(七)项、第八条第(八)项规定:“未经甲方同意,从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业务,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只需履行书面通知义务或:退市。退市是用人单位对无正当理由旷工的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方式。不属于行政处罚,是指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段时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具有实用性,并受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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