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有限公司暂行规定 |
释义 |
发行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发行编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制定本规定,保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立的资本总额为等额股份的企业法人,其股东以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其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公司名称应当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第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总资本。第五条公司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六条公司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作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有限责任股东,公司在其他经济组织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经国家批准投资经营特殊业务的公司,不受此限制。第七条公司的财产、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八条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在本市范围内,除国家规定不得设立公司的行业外,其他行业可以依照本规定设立公司。第二章设立第一节设立方式第十条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公开发行的方式设立。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自行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设立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拟发行的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公司。一般来说,设立外商投资公司应当启动。公开发行股票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第十一条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设立一年后需要增资的,经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第十二条公司以公开发行方式设立的,职工可以认购股份,但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第二节发起人的资格第十三条公司的发起人为法人,但经批准的除外。第十四条设立公司,应当有三名以上发起人,其中应当有一名以上为在本市登记的企业法人。经特别许可,公司发起人只能是一名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第十五条企业法人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应当以全部资产投资,连续三年经营业绩良好,资信良好。前款所称发起人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应当在公司成立后就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第三节注册资本第十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股份的总额。股本总额是公司每股股份数额与股份总数的乘积。第十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但是,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第四节设立程序第十八条发起人应当先达成协议,共同推荐注册地在本市的发起人申请设立公司;如果发起人是一个人,则发起人是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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