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德国股份公司法 |
释义 |
发行部门:发行文号: (1965年9月6日发行,1993年7月22日修订) 第一部分股份公司总则第一条【股份公司性质】(1)股份公司为独立法人公司。债权人以公司的财产只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二)股份制公司以基本资本的一部分入股。第二条【发起人人数】以投资方式取得股份的一人以上参与公司合同(章程)的确定。第3条[形式](1) 本法所称的交易所上市,是指公司股票在国家认可的机构管理、公众可以间接或者直接进入的场所进行正常交易。第四条【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商法典》第二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继续存在的,其企业名称必须含有“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一般可以理解的缩写。第五条[所在地](一)公司所在地是公司章程规定的所在地;(二)公司章程通常是指公司有营业场所、业务主管部门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为所在地。第六条【基本资本】基本资本和股份的面值必须为欧元。第七条【基本资本最低面值】基本资本最低面值为50000欧元。第八条【股票最低面值】(一)股票最低面值为1欧元。低于最低面值的股票无效。发行人作为发行损失的共同债务人对股东负责(2)股票溢价必须除以一欧元(3)股票不可分割(4)上述规定也适用于股东在股票发行前取得的股票(临时证券)。第九条【股份发行数量】(一)不得折价发行股份(二)允许溢价发行股份。第十条【股票和临时证券】(一)股票可以记名或者无记名;(二)股票在面值或者溢价未缴足前发行的,必须为记名股票。部分支付的金额必须在股票上注明(3)临时证券必须登记(4)无记名临时证券无效。发行人作为发行损失的共同债务人对股东负责(5)在公司章程中,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确认其股份的权利可以排除或限制。第十一条【特别股】股份可以享有各种权利,特别是分配利润和公司财产的权利。具有相同权利的股份构成一个类别。第十二条【表决权,不允许过半数表决权】(一)每股有表决权。根据本法规定,优先股可以作为无表决权的股份发行。(2)不得有过半数表决权。为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利益,公司所在地国家一级最高经济管理机关有权允许例外。第十三条【股票的签字】股票和临时证券的签字方式多种多样。签名的有效性可以采用特定的形式。第十四条【管辖】没有其他规定的,本法所称法院是指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第十五条【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是指依法独立的企业,属于资产占多数、股份占多数的企业(第十六条)、从属企业和主导企业(第十七条),Konzern企业(第18条)相互关系相互参股企业(第19条)或相互签订企业合同(第291条和第292条)。第十六条【多数资产企业和多数股权企业】(一)依法独立的企业拥有其他企业的多数股权,或者其他企业拥有多数表决权(多数股权)的,为多数资产企业,其他企业为持有多数股份的企业(二)股份中属于企业的部分,按照合营公司股份的面值和净资产的比例,按照矿业法组织的矿业公司的矿业股份数确定。合营公司的股份应当从净资产中扣除。对于矿业公司,应从矿业股份中扣除其自有股份。另一个企业为了企业的利益而拥有的股份等于企业本身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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