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
释义 |
发行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行编号: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理顺企业产权关系,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1、 股份合作制是将股份制引入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形成股份制资金与合作劳动相结合的企业制度。股份合作制企业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给予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坚持自愿合并、股权平等、同股同利、风险共担、自主经营的原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规定纳税、民主管理、集体积累、按劳分配、股份分红。2、 根据资产来源的不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形式一般有集体股、个人股和法人股三种。少数国有资产企业可以设立国有股。一般情况下,全民所有的国有股、法人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49%。特殊情况下,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增加。1国有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多年无偿拨付资金或者向企业投资的部门或者机构所形成的股份。2集体股是企业多年积累的资产形成的股份,所有权属于企业全体职工。三。个人股分为基本股和普通股。基本股是指企业的每一位员工必须认购相同数量的股份。股权属于职工本人,不得转让。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企业的,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将基本股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职工或者其合法继承人。普通股是职工自愿认购的,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和继承,但不能收回的股票。4法人股是指第二轻工业协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合法支配的资金、资产、技术专利和先进技术投资形成的股份。5国有股、公司股和职工个人普通股只享有股利,不享有股利;职工的集体股和个人基本股,除享有红利外,还享有红利。股息是税前支付的。年度分红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二)允许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价格入股(三)国有股、集体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股和职工个人基本股,可以出具股东持股证明;员工的个人普通股可通过发行股东证书进行认证。股东证、股票收据已登记,不得在证券市场交易。它们仅用作权益证明和股息依据。3、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收入分配:(一)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税后利润分为公积金、公益金和分红三部分,具体比例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确定(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第二年的利润抵减上一年的亏损后,方可纳税。一年内不能弥补的,可以在三年内分批弥补。连续三年未弥补亏损的,由公积金弥补,其余亏损按份额分摊。亏损年度和补偿期内不派发股利。(3)国有股股利按照股份的具体代表归属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国家指定的部门管理。主要用于企业扩股资金的再投资和亏损时的亏损分摊。国有股股利应当单独核算(四)集体股股利可以按照职工当年劳动收入的比例,将一部分分配给个人,剩余部分可作为企业扩大集体股的股本。具体提取比例由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五)股份合作制企业向个人分配的股利,由企业按照有关税收规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股收到的股利,全部分配给职工本人。在自愿原则下,企业扩股时,可以派发红股。企业派发红股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所得调节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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