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厦门市股份有限公司试点办法 |
释义 |
发布部门: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文件编号:闽发〔1991〕145号,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试点,进一步深化我市经济体制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目的和原则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目的是明确产权关系,推进政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形成自主经营机制,企业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吸收国内外社会热钱,增强企业凝聚力。2、 设立公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结合实际,按照国际通行的公司组织规则;自愿参与、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符合政府产业政策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公司是注册资本总额为等额股份,由股东以股份形式持有的企业法人。股东对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4、 公司可以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持有公司第一期发行的股份,不再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承认公司一期发行的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向企业内部职工或者社会公众募集。5、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应当申请试点,并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经董事会决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合营企业应当申请试点。每一方筹集资金新建一家公司,必须有三名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必须是法人。现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变更为公司,原企业为发起人。6、 公司必须经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审批;涉及国有资产的,必须经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7、 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8、 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设立公司的报告;2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公司章程;4招股说明书;5发起人的企业法人证书;6现有企业改建公司,应当提交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提交发起人签订的设立公司合同。7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要求的有关材料。9、 试点企业要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主要由企业资产所有者、职工和领导组成,尽量吸引准备参股的个人和企业代表参加。筹备委员会负责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和招股说明书。10、 公司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2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三。公司的设立方式;4发起人的姓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5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发行的股份种类、各类股份的权利和数额、每股数额;6各股东的持股方式、数量及其占股份总数的比例;7转让公司股份的方式;8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的程序和职权;10公司财务会计制度;11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情况;12公司的终止和清算;13公司的公告方式;14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15公司章程的订立日期和发起人的签名;16发起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公司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本试行办法相抵触。11、 招股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2经营范围;三。发起人或者公司董事、经理简历;4发行股票的目的和效益预测;5拟发行的股份总数以及每股的种类、数量、面额和售价;6发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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