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咨询:因企业合并或分立引起的建设工程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概念 律师回答:依我国〈合同法〉第90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的合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新设合并,即由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合并成为一个新的民事主体;另一种是吸收合并,即由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中的一个合并了其他当事人而成为一个民事主体。无论是哪种方式的合并,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均由合并后的民事主体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我国〈合同法〉第90条还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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