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 |
释义 |
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起草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归属,侵犯商业秘密罪审判的核心是审查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归属。因此,未来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应首先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所有权,其次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扩大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和客体范围p> 商业秘密侵权主体在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所列主体的基础上,还应明确秘密所有人内部员工的侵权行为,排除恶意报复行为。同时,商业秘密保护主体的范围应当包括能够产生竞争优势、具有保密性、新颖性、示范性和价值性的所有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还应包括从公共渠道和公共信息来源获得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如客户名单、重要决策、规划价格等 未来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不是一部普适的法律,需要其他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有效的补充。《刑法》第219条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有力保障,需要修改,尽量减少灵活的条款,严格控制犯罪构成。这也符合“罪刑法定,减少自由裁量权”的一般要求。其次,我国90%以上的商业秘密案件与人才流动有关[35.《商业秘密保护法》应当处理好法律与劳动法的关系、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正常流动的关系以及公民自由择业的权利。只有处理好这种关系,才能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充分利用人才,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第三,为了解决《商业秘密保护法》与《国家秘密保护法》的竞合问题,科技成果既可以是商业秘密,也可以是国家秘密。在两种法律关系交叉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侵权行为是《商业秘密保护法》需要明确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