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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业秘密盗窃承运人行为的定性研究
释义

1、 案情:被告人李某在工厂工作时,发现工厂主要产品的设计图纸没有锁在办公楼的抽屉里,相关安全保卫工作也没有完成,遂怀有恶意。几家同类产品的生产厂家下班后,没有人拿着一个塑料袋拿着重2公斤以上的设计图纸卖给工厂。几天后,该厂技术人员发现图纸不见了,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李很快就被捕了。据有关部门根据制作图纸所用的工时和材料进行的价格鉴定,该图纸价值968多元。由于这种产品独特的设计优势,李在市场上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李先生有以图为己的主观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秘密手段窃取图纸的行为,经鉴定,图纸价格已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设计图纸所含技术属于本厂技术成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技术应当改进的结果也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因此李某的行为已经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并对其承担刑事责任应该以盗窃罪进行调查,但应该评估图纸的技术价值,以确定盗窃数额。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既构成盗窃罪,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数罪并罚。这一观点认为,产品设计图纸应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商业秘密部分在其内容形式上的体现,另一部分是商业秘密材料的载体体现。这种载体的支配是权利人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取得商业秘密载体的,还可能造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客体的侵害和侵犯财产罪客体的侵害,李某的行为是对图纸同时侵犯工厂的商业秘密和工厂的财产所有权,均达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数额巨大”和“重大损害”的标准,已构成两罪,数罪并罚。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支持这一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李偷的是工厂的产品设计图纸。以工时和所用材料为依据对产品设计图纸进行评价,不能正确反映设计图纸的实际价值,因为设计图纸的实际价值是其所体现的内容,即产品设计技术成果,其中属于企业所有者的企业秘密不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因此不应构成盗窃罪。如果李某将图纸转售给生产同类产品的竞争对手,使其掌握相关技术,将严重影响工厂今后的生产,达到“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程度,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客观要件。因此,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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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6:2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