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你什么时候需要做商业秘密鉴定,过程如何 |
释义 |
当你需要识别商业秘密时,商业秘密是一个法律概念。具体的商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它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通过证据审查、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进行判断和确认。因此,商业秘密的认定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官的权力不是其他机构和个人的职能。商业秘密的认定虽然是一个法律问题,但在认定过程中,并不涉及所有的法律问题。由于商业秘密在专业领域的产生和运用往往涉及大量的技术事实问题,超出了法官的法律知识范围,不能通过审判经验或逻辑推理来解决,从而实现司法判决的公正和正义,有必要借助司法鉴定,向专门机构征求专家意见。
二。鉴定过程 商业秘密鉴定前,必须依法提取鉴定材料,方可进行商业秘密鉴定。因此,在商业秘密的认定中,要特别注意鉴定材料的提取,如何提取鉴定材料,来源是否合法,提取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果认证不合法或混淆,必然会影响商业秘密认证的效果。这种关于商业秘密的专家意见不应被接受。目前,我国对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有“其他规定”。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认并公告的机构,具备从事商业秘密鉴定的资格,人民法院编制的鉴定机构名单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确定机构的资格。 由于《司法鉴定决定书》规定司法鉴定人名册由司法行政部门归口编制,上述名册不具备合法性依据。但在实践中,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当司法行政部门找不到适合案件鉴定需要的鉴定机构时,人民法院仍然会“慎重”选择名册中的鉴定人,因为这是一个固定的组织。应该说,在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的“权宜之计”做法还不错。然而,这一实践的前提是“找不到适合案件鉴定需要的鉴定机构”,但这一前提本身的判断是相当主观的。因此,当这些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对当事人不利时,他们会对评估结论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产生极大的怀疑。 问题不仅在于,即使鉴定机构能够确定,在商业秘密司法鉴定中,如何确定鉴定人更为重要?如上所述,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否确立,取决于该领域的相关人员是否为人所知或容易获得。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虽然具有法定资格,但根据特殊目的、特殊要求的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特点,具有资格的人可能不具备与案件鉴定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即:,鉴定人有资格但没有能力。在实践中,鉴于专家查找、鉴定周期、经费等方面的困难,鉴定机构聘请外部专家进行咨询的案例并不多。而且,根据一般原则,外部专家不是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不承担法律责任,对外部专家的约束力有限。现行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商业秘密认定结论的权威性。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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