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表决的决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释义 |
1、 本文根据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理论,总结了司法实践中确定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判例。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是否形成共识(即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成立),可分为成立和未成立两类; 2。已召开的股东大会的决议,根据其是否有效,分为有效决议和无效决议。 3。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其是否存在瑕疵,可分为可撤销决议和不可撤销决议。也就是说,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实际上有四种情形:不成立、成立但无效、成立但可撤销、成立且生效。 按照上述分类,在司法实践中,有关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争议主要包括三类: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成立、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无效、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无效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撤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办理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二是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的判断。这是一种民事行为,但它属于民法理论。成立条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志的表达是真实的;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三种情况属于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情形,详见本函“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认定”)。因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民事法律行为,除具备这三个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主体资格条件(即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和真实意思表示条件(即:,真正的意思表示是指作出股东大会决议)。根据上述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股东会决议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共有五种情形:(1)股东会决议主体不合格,未召开股东大会而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依法不得召开的除外) (1)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二)法律含义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职权的方式是召开股东会。未召开股东会而形成股东会决议的,视为股东会不行使职权,而是由个别股东行使职权。当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东一致书面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是例外。因此,除非有限公司的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否则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但股东大会不一定是面对面会议)才能作出股东大会决议。未召开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决议的主题实际上不是公司的股东大会,视为股东大会决议未成立。《公司法司法解释(草案)》实际上支持了这一观点。认为未召开股东大会而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因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未成立的股东大会决议一般被视为无效,而这种决议的性质实际上是未设立的股东大会决议。 2。股东大会的决议不是由股东大会作出的,确定股东大会为股东大会的基本标准是:(一)股东大会由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人召集<(2)意思表示应当是召开股东大会,而不是其他方式。 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联系法律咨询网。你会得到满意的结果。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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