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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否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
释义

1、 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选择性救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股东之间的相互转让,另一种是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对于前一种转让,各国立法都没有限制。对于后一种转让,由于可能影响其他股东之间的人身关系和公司内部的相对稳定,各国立法从转让程序、转让价格、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方面对其进行了限制。例如,法国《商业公司法》规定,只有代表至少四分之三“公司股份”的大股东同意,公司股份才能转让给与公司无关的第三方。此外,应将转让计划通知公司和各股东。[1] 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第(5)款规定,股东大会不同意转让的,应当明确转让标的,其购买出资的价款依照《商法》第204条之四的规定。[2] 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转让程序,并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由此可以推导出立法初衷:其他股东可以优先购买出资,也可以放弃优先购买出资。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与外国公司法关于价格的强制性规定相比,是一种可选择的救济权。也就是说,优先购买权只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和公司经营的稳定,就其他股东而言,法律赋予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果他们在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放弃行使优先权,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们也可以假设这样一种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向公司以外的股东转让股份时,公司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这样的协议有效吗?笔者认为,只要股东在签订合同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股东也表示放弃权利不影响公司人权和公司稳定经营,因此本章程是合法有效的。第二,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指优先购买权的充分行使。但这种优先购买权是否包括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在实践中存在争议。股东转让出资时,其他股东能否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决于转让出资的股东。转让出资的股东同意部分转让的,其他股东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转让出资的股东只同意转让全部出资的,其他股东不能对全部出资行使优先购买权。究其原因,一是出资转让是股东的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否转让部分出资,只能由转让出资的股东决定。自由解释规则不适用于具有“公共因素”的现象;其次,《公司法》规定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目的不仅是为了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转让资本的股东的合法权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实现;第三,《公司法》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首先,公司法是一部带有公法色彩的私法,其规制对象与交易安全等带有“公共因素”的现象有关。对于《公司法》没有规定的事项,不能采用“法律不禁止,自由”的解释规则。其次,股权转让是以双方当事人约定为基础的法律行为,只有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的出资额、数量、价款、交付期限等主要条款达成协议,股权转让才能成立。未经转让出资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权利的实现违反了平等自愿原则,违反了民法原则。第三,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出资转让行为是一种交易,属于合同的范畴。就转让出资而言,股东提议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符合要约即要约的要求。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对要约人的同意,也符合承诺的条件,即承诺。但是,如果其他股东只同意购买部分或者全部出资,这种行为不构成接受,而是新的要约或者反要约。股东以外的人同意转让出资的股东提出的全部条件,其他股东只同意购买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转让出资的股东不同意的,其他股东可以通过部分优先权取得转让的部分出资,则转让该部分出资不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约和承诺的基本要件对股东以外的收购人也不公平。第三,优先购买权的排他性期限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不应是无限期的,但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没有规定。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本条未明确其他股东作出同意决定的期限,容易造成其他股东延迟同意,使欲转让出资的股东失去最佳转让机会。因此,应当在《公司法》中补充约定期限。在同等条件下,经公司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是,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应有期限?股东迟延行使这项权利会导致其权利被放弃多久?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国等国家的公司法规定,三个月的行权期限,必要时可以延长六个月。[5] 笔者认为,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障转让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还应增设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明确规定在法定期限后怠于行使权利的逾期将导致其权利的丧失。第四,优先购买权能否抵制因继承、赠与而引起的股权转让?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力合作和资本合作的双重属性,股东的选择与合作显得尤为重要。实践中,当因继承、赠与等原因发生股权零对价转让,股东发生变更时,其他股东能否以优先购买权抗争,限制相关股权的转让?

我国公司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在英美法系,股权转让的限制来自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协议。在大陆法系国家,股权转让的限制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例如,法国《商业公司法》规定,因股东死亡或者夫妻离婚等原因清算共同财产时,转让出资。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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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