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能否主动退出公司 |
释义 |
股东能否主动退出公司是一个具有资本合作和人力合作特征的公司。公司的成立和经营不仅有赖于股东的出资,更有赖于股东的共同努力来经营和管理公司。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随意退出公司。但在现实生活中,公司一些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通过其他方式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针对这种情况,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异议股东可以行使股份购买请求权。也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 公司依法拟收购股权,必须具备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也就是说,公司每五年盈利一次,每年在依法弥补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利润可以分配给股东,但公司一年内不将利润分配给股东。2、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重大财产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持有公司很大比例的股份。他们可以利用在股东大会上更多的表决权,通过合并、分立或者转让主要财产的决议。这些决议的执行可能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 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提议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并退出公司的,应当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大股东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自股东知道或者不知道之日起60日内提出应当知道,大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控制,实施了上述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之一,公司以公允价格收购其股份,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首先书面请求公司,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清偿股权收购价款,并经法院判决退出公司。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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