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消股东资格的方法 |
释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股东资格:(一)所持股份已依法转让。(二)不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股东义务的,被公司开除。(3)因政府的非法离任而被剥夺其权益的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理由。(1) 自然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虽然《公司法》对自然人股东的行为能力没有明确要求,但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规定,自然人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具有充分的行为能力,能够有效地实施签署相关投资协议等法律行为,签署公司章程,缴纳出资。公司股东应当是能够从事营利活动的法人。 目前,各类国家机关禁止经商办企,不能成为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但可以利用国家授权的专门机构作为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例如,2003年12月成立的**汇金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对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投资者权利和义务的国有独资投资公司。关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法人是否可以成为公司股东,虽然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此作了禁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有所松动。其中第六条指出,“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和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者出资设立企业法人,但依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此外,中国禁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设立其他行业的公司作为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会计核算”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以投资者身份投资其他行业设立公司。”。(3)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 为避免公司双重股东身份导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防止公司收购、持有自有股权导致公司实际资本减少,而上市公司操纵公司股价的可能现象,各国公司法普遍禁止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四)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在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为避免被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身份重叠,损害企业利益,《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四条作出上述禁止性规定,这也符合《公司法》第149条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竞争的立法精神。 股份依法转让,股东义务未按照公司章程履行的股东,予以除名。因政府违法行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被剥夺股份的,取消其股东资格。 好吧,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今天带来的关于股东资格取消的法律知识。我希望你对这个问题有一个完整的了解,并能让你知道下一步该做什么。如果你需要法律建议,请使用完美的武器为自己辩护。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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