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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资继承过程中股东资格的认定
释义

1、 出资继承过程中股东资格的认定:(1)出资继承的法律地位。
    


    

投资者认购或取得本公司出资或投资份额主要包括原始出资和连续出资两种方式。其中,法定连续出资作为连续出资之一,是指因发生继承、遗赠等特定法律事实,无偿接受公司出资或投资份额的行为。虽然连续出资与转让出资属于同一种不同主体之间转让出资份额的法律行为,但由于基本法律事实的不同,其具体适用规则也会有所不同。因此,为了区分二者,法国《商业公司法》一般将出资转让行为称为“让渡”,具体是指“两个活人以特定方式进行的活动”;而法定继承方式称为“转让”,指“基于部分或全部遗产的活动”。[1] 笔者认为,基于以上对法定继承特征的分析,将其称为出资继承更为恰当。
    

对于已故股东在原公司的出资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从国外立法的角度来看,大多持认可态度。例如,法国《商业公司法》第44条规定,“公司股份在夫妻之间以继承或清算共同财产的方式自由转让,在夫妻之间以及直系上亲、直系下亲之间自由转让”。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5条第(1)款也规定“股份可以转让和继承”。《意大利民法典》第五章“公司法”第2469条于2002年进行了重大修订,并于2004年1月1日生效,该条还规定:“除非设立文件中另有规定,否则”(股权转让),股权参与可以在生者之间自由转让,也可以在死后继承。”
    

由于出资继承是一种跨部门的法律,除了研究公司法外,还需要从继承法的角度进行分析,以确保立法设计的最终规则不会偏向任何部门法。回顾继承法的历史,不难发现,各国的继承制度都经历了一个从身份、财产混合继承到财产继承的发展过程;作为继承客体的继承范围的演变也经历了继承权衰落的过程身份权与产权扩张。[3] 现代法上的继承,是指将死者遗赠的财产依法转让给他人的法律现象或法律制度。因此,继承是财产转移的重要方式。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作为标的物履行财产的债权。”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的出资形式,出资证明书(又称股权证)本质上是一种能够取得利益分配的凭证,因此它具有证券的性质,因此可以继承,这是不争的事实。(2) 理论争议:出资继承与资格取得的关系。但是,对于因继承行为而继承已故股东出资份额的法律性质,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认识。争议的焦点是:继承人继承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是否意味着他自然继承了已故股东的身份?然而,学者们的争论主要有两种:赞成和反对。前者认为,从理论上讲,继承人可以根据其继承的投资份额成为公司股东。由于《公司法》禁止出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抽回出资,为保护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继承人的利益,法律还应允许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后者强调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性。继承人要成为股东,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否则,继承人在出生前不能取得继承人所享有的股东地位,因此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从成因分析可以看出,两起纠纷的主要立足点在于对出资继承与股东资格取得关系的不同定位。此外,更重要的是,它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股权性质的界定。有鉴于此,笔者试图从继承与公平性的基本理论出发,对其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和推论。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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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2:5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