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公司法》如何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
释义 |
新《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可以说,股东的权益是建立在上述权利之上的。《公司法》不仅明确了股东的权利,而且允许公司在章程中对股东权利的享有和保护作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因此,在制定章程时一定要注意,而不是只使用一般的示范文本。事实上,《公司法》也将公司章程作为设立公司的强制性规范,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具体而言,本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在分红问题上,公司的许多股东往往存在很大分歧。对此,《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连续五年实现盈利,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股东大会对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其持有的股份。股东会决议通过后60日内,股东与公司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知情权股东虽然已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经理层,但仍有权了解公司的基本经营状况。当然,股东行使这项权利不应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法的设计是: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查阅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的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书面请求。公司拒绝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检查。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作出决议。关联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作出决议时,不得参与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公司法》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权、召集权和主持权股东大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召开例会,保障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但是,定期股东大会有时不能满足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提案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8) 决议撤销权由于股东大会采取资本多数决制度,小股东很难通过表决对抗大股东。而且,在实践中,大股东往往利用自己的主导地位,任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对此,《公司法》赋予了少数股东请求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权利: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规定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