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股东表决权的效力 |
释义 |
股东表决权效力的认定:(1)股东自行行使表决权效力的认定应当是法律上的民事行为,其效力的认定应当按照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方法进行。根据《公司法》,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代理人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行使表决权的行为应当是民事行为。由此看来,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意志的表达是真实的,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如果没有行为能力,其意志的表达是不真实的,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因欺诈、胁迫他人造成的表决行为,行使表决权无效。《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3) 书面行使表决权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每一股有一表决权。从上述规定来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有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才能享有实际表决权。如果他们不出席,则不能行使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不受此限制。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的,可以书面表决,也可以事后会签股东大会决议。当然,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明确表示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视为放弃表决权。笔者认为,行使书面表决权可以消除代理投票的弊端,保护股东意志的直接真实表达,避免不必要的亲自投票浪费,体现节约、节约的原则,调动股东行使表决权的积极性。因此,只要书面表决不存在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书面表决就应当承认司法权的效力。 这对企业来说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规定,因为股东表决权在公司中起着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因此需要引起重视。此外,我们还需要对股东表决权的相关知识有深刻的了解来帮助。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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