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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有什么责任不进行清算
释义

根据《公司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股东不履行法定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如下:。清算责任是指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实施清算的,履行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的强制责任。公司解散后,组织清算人进行清算,是清算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清算义务人自愿履行清算义务,并积极组织清算人进行清算的,不承担清算责任。但不依法组织清算的,清算义务人违反法定清算义务的,将其承担的清算义务转为清算责任,即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将强制清算义务人清算公司。
    


    

2。清算赔偿责任,指因清算义务人的消极不作为而依法承担的清算赔偿责任。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财产毁损、灭失、贬值,致使公司偿付能力下降,债权人债权实际遭受损失,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侵权责任。因此,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属于侵权行为,应当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独立的责任。即使有解散事由,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清算结束前仍将继续存在。债权人通常只能向公司主张债权,但不能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的行为负责。然而,作为现代公司制度基石的有限责任制度并不是绝对的或无条件的。如果超出合理限度,将受到法律的限制。《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该法确立了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即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解散后,因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的,因清算义务人的行为致使公司清算程序不能启动或者不需要继续启动。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法律精神,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应当缴纳但到期未缴纳的出资和尚未分期缴纳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要求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清算组成员有前款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司清算完毕,公司注销完毕的,上述股东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连带责任清偿”问题的回答包括对“连带责任清偿”和“连带责任清偿”的解释。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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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8: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