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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理持股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释义

对于民商事合同,法律约束相对较小。一般来说,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它就是有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签订合同,约定实际投资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投资者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实际出资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没有规定的,合同视为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法律形式隐瞒违法目的的;(四)损害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也就是说,只要双方自愿平等地达成协议,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不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相关内容:代理持股协议中的风险
    

任何合作都存在风险,代理持股协议中的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也面临着这个问题,他们各自的风险是不一样的。
    

1。实际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1)实际股东在法律上不是公司的股东,依照公司法不能直接行使股东的权利和职能,股东身份或资格的法律证明是公司股东名册。实际股东虽出资,但其姓名未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故实际股东依法列入股东名册,不属于公司股东。实际股东要行使股东的收益权和表决权,只能通过名义股东行使。实际股东的权益可能受到名义股东的侵害,从表面上看,名义股东有权处分其名下的股份。面对各种利益诱惑,名义股东可以在未经实际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转让、质押、处分股份,或者行使股东表决权等权利,或者将股份转让给实际股东等。纵观整个代理持股行为,也是实际股东面临的最大、最不可控的风险。未来股权转让的税收风险是无法规避的,即使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各司其职,配合良好,实际股东仍存在一个不可回避的风险——未来股权转让的税收风险。如果条件成熟时,实际股东想终止代理持股协议,从幕后走向前台,在外界看来,这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自然要交税。也就是说,实际股东要想收回自己的东西,使其“名副其实”,就必须纳税,因为税务机关通常不承认“当事人之间存在代理持股关系,股权未发生变化”的说法。当实际股东出资不到位或者出资有瑕疵时,名义股东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实际股东出资不到位,或者出资有其他瑕疵的,债权人只能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确定名义股东出资不到位,有权要求名义股东补足出资。为了保护债权人,法律规定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并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股东追偿。然而,在一次补偿一次追偿的过程中,名义股东为此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却是不可估量的损失。简而言之,在代表股东持股的行为中,实际股东是“匿名”的,不能“公正”地行使股东的权利;名义股东是“名义”的,会因“身份空壳”而承担原本不属于自己的责任。相信企业和股东在考虑上述风险,权衡各方利弊后,都能找到自己的答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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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9:0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