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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确定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
释义

关键词:无代理权、代为支付、协议有效性:股东能否代为转让公司股权?案件名称:白某诉8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一)
    

法院观点:未经公司授权,公司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无权决定公司股权转让。案情简介上诉人:白某被上诉人:8公司第三人:***-包装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辛某2001年12月,***-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某”)出具了出资证明书出资,确认公司共出资100万元,其中股东辛某出资45万元,占总股本的4%,出资5亿元,出资309元;上诉人白某出资25万元,出资257元。。上述内容也记载在三名股东于2001年12月24日签署的公司章程中,但该章程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公司的新股东也是被上诉人8公司的股东。2003年5月21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以下简称5.21决议),批准白氏股权转让。该决议指出,白先生以目前45万元的价格转让原所有者公司257股股份的提议获得批准。对于股权要求,8公司将投资购买转让的股权。股权转让后,白某将不再持有公司股权等,该决议由公司三名股东辛某、艺谋、白某签署,而公司未出具印章。
    

在股东大会决议签署后,由于Bai与8公司就股权转让的履行存在争议,故向法院提起诉讼。(1) 初审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嘉民二(上)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沪民二(上)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
    

各方观点
    

上诉人白某观点:第三方新某是被上诉人8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在5.21协议上的签字,即使未经被上诉人8公司授权,也已构成明显的代理,而这种行为的后果应由被上诉人8公司承担。而在5.21协议后,部分股权转让款由被上诉人八公司支付给上诉人白某。这一行为也证明被上诉人8公司知晓并接受5.21协议。
    

被上诉人8公司观点:从未授权第三方新某转让上诉人股权,新某无权代表上诉人作出重大投资决策,故上诉人的表见代理不构成。
    

第三方X公司观点:5.21决议是三位股东协商一致的结果,辛某是8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支付转让金。
    

第三方的新观点:在5.21号决议中,第三方无权代理8号公司,而且股权转让协议根本没有达成,因此不存在履约问题。一审法院意见:根据5.21号决议,公司只有3名股东签署了协议,8号公司没有盖章。如果协议对8公司具有约束力,则新协议的身份必须是8公司的代理人。新签合同时,应事先取得8公司的授权或随后取得8公司的批准,但该授权不存在。因此,Bai与8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尚未成立。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相关案例
    

公司能否为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
    

关键词: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案件名称:金、成、金股权转让纠纷案,等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审字第16708号民事判决法院意见:公司代股东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不当,该财产系变相提取出资,故10月7日股东大会决议,2008年公司应支付的30万元无效,相应的股权转让款应由收购人自行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的主要争议是鑫某能否代表8家公司签署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涉案协议上没有8公司的印章,辛某不是8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显然,本案涉及“授权代理人”、“未授权代理人”和“表见代理人”问题。我们再通过这个案例来分析一下。
    

首先,股东与公司是独立的主体,不能作为股东代表或代表公司行事。其次,股东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不一定代表公司。最后,如果股东想代表公司做任何事,也应该事先授权或事后认可,否则就存在“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只是指事实上不存在代理,但表面上足以使人们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是一种基于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关于合同关系中表见代理的形成及其后果,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是有效的。可见,表见代理成立的关键因素是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理由”的判断必须结合案件的背景、细节和相关证据。
    

要形成表见代理,主张订立构成表见代理的合同,相对人不仅要证明代理人使人“有理由相信”其代理人的外表因素,而且要证明自己在相信代理的过程中具有诚信,没有过错。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有公章、印章、授权委托书等物品或文件;行为人通过名片、介绍信、信函等方式表明身份;行为人通过公司地址、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交流;行为人有代理权;行为人过去已被授权或者其行为已被认可。至于如何认定相对人是否善意,主观上是否无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前形势下民商事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在主观上判断当事人是否诚实信用、无过错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判断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以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合同以谁的名义签订、是否加盖有关印章、印章的真实性,对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和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设备、借款的用途、建设单位是否了解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履行合同等因素应综合分析判断由此可见,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表见代理的判断原则是正确把握法律要件、安全认定和严格认定。
    

就本案而言,由于股权转让是8公司的公司行为,8公司的股东事先没有通过法律程序授权信某,后来也没有通过公司的法律程序承认其转让行为。虽然上诉人一直表示辛某是8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以代表8公司,但并未对是否形成“表见代理”发表意见,因此,辛某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此外,鉴于股权转让合同及相应合同主体的特殊性,标的公司不能成为自身股权转让合同的一方,也没有支付转让对价的义务。因此,在本案的相关案件中,初审法院认为,公司代为支付股权转让款的约定无效,其目的是保证公司资本金原则不变,防止资本外逃,维护公司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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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4: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