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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包商的责任认定和承诺
释义

承包人的责任认定与承担(1)施工准备责任。
    


    

施工场地平整,施工区域内水、电、路、临时设施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2)备料责任。
    

按照双方约定的分工范围,做好物资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工作。(3)及时通知责任人。
    

及时向业主提交开工通知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单、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度施工作业计划、月度施工统计报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事故报告和材料设备供应计划。(4) 工程质量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应负责免费修理或返工。因此造成工程逾期的,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5)项目保管责任。
    

承包商应负责保管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并在移交前清理现场。(6)项目交付责任。
    

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完成并交付工程。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逾期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7)竣工验收责任。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8)工程保修责任。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承包人应负责免费修复由承包人负责的工程质量问题。(9)防止损失扩大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暂停或延误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包人未采取适当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不得要求赔偿扩大的损失。(10)共同责任。
    

联合承包商、总分包商、工程监理单位和承包商的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和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共同承包。共同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负连带责任。两个以上资质等级的单位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单位的营业执照范围承包工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人依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人串通,为承包人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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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4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