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非法分包合同的有效性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人以分包的名义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肢解并分别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和重点工作转包给他人的,或者再次分包的,转让或者分包无效,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或者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以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违法分包或者非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不予受理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违法所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承包,是指建设单位将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成若干部分,承包给不同承包人的行为。本条例所称非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未经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承包人将总承包人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四)分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本条例所称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或者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肢解,以分包的名义转让给其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和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建设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分包的名义,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让或者肢解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分包:(一)建设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二)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肢解,以分包的名义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三)施工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未履行管理义务的,(四)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费,实施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采购的(五)劳务分包商承包的范围是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人计算除支付给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的“管理费”以外的全部工程费用;(六)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直接或者变相以合作、合资、单项合同的形式或者名义,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分包行为。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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