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的合同保全有哪些方式 |
释义 | 一、民法典中的合同保全有哪些方式 民法典中的合同保全的方式分别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合同保全权要向法院申请,具体如下: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享有撤销权; 2.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 二、合同保全措施的行使条件 合同保全措施的行使条件有下列内容: 1.其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制; 2.合同的保全必须是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3.合同保全的方法为债权人具有代位权或者撤销权; 4.在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行使。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合同保全制度特征 法律网提醒你,合同保全制度特征: 1.合同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根据债的相对性和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合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法律赋予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而行使这两项权利的直接后果就会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效力,这就与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同。因此,人们说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2.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也即在合同生效之后到履行完毕前,合同保全措施都可以被采用。这说明合同保全措施的运用,与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是否实际履行义务,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合同如果说没有生效或者已被宣告解除、无效乃至被撤销的,债权人就没有了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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