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雇主的违约责任 |
释义 |
发包人: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一方,以及取得该方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业主有时被称为业主、建设单位或业主或项目法人。如果合同规定发包人应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和技术资料,但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这些条件,如果发包人未付款,发包人应以何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对约定的预付款或进度款,发包人应承担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 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误,发包人变更设计文件,发包人变更工程量,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提供建筑材料和设备,发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造成施工单位不能正常作业的,发包人应承担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责任,施工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暂停或延期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索赔损失。因此,《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或者延期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停工、窝工、倒运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和实际费用,机械设备的转移,材料和部件的积压。在这里,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隐蔽工程隐蔽后,如果出现质量问题,需要重新开挖、拆除保护层,不可避免地造成返工浪费。因此,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先进行自检,然后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隐蔽施工。隐蔽前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接到通知后未及时检查的,施工单位将不能进行隐蔽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合同法》第278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隐蔽工程隐蔽前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 按合同约定竣工后,取得发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是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因此,《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依法与发包人协商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拍卖,但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的除外。建设工程价款按照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格优先支付。这是对工程造价的优先补偿。它为业主权益的法律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们提醒您,业主是指具有承包工程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一方,以及取得该方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以上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一个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进入律师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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