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属管辖权是否适用于施工争议 |
释义 |
专属管辖权是否适用于建筑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房地产纠纷提起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2013年10月18日,赣州某公司原告与被告廖某签订石城县某广场消防排烟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公司施工,被告廖某,根据工程竣工进度支付工程款,同意因合同发生争议,提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裁定。工程竣工后,被告廖某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起诉石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廖某与广场业主赣州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廖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廖某在管辖权问题上已达成一致,应适用协议管辖原则,将本案移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总承包管辖权还是专属管辖权,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不属于专属管辖,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合同纠纷一般区域管辖原则。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建筑合同纠纷案件以建筑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建筑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在书面合同管辖范围内,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本案中原与被告在书面协议中约定,原告所在地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石城县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移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住房销售合同纠纷,适用房地产纠纷。也就是说,建筑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当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虽已就管辖法院达成协议,但该协议违反了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不应适用。石城县人民法院作为房地产所在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应当裁定驳回被告人廖某的管辖异议。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1。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建筑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是根据不动产纠纷确定的,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适用专属管辖权。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建筑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该解释于2004年10月25日发布,新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31日修订实施,新民事诉讼法解释于2015年2月4日实施,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有人认为建筑合同司法解释属于专门法,而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属于一般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适用特别法解释施工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本机关制定的单行条例、规章的特别规定与总则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这意味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应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立法机关是同一机关”,二是“同一概念、同一事实、同一事项不一致时”。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解释,对新的民事诉讼法作出了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立法权,因此不符合第一个前提,因此,不应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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