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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市政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及期限等事项
释义

1、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复。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证期限为:<(p)> <(1)基础设施工程、基础工程和房屋建筑主体工程项目,以及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及外墙防渗漏,为5年;
    

(3)采暖、制冷系统,为2个采暖、制冷周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工程,2年。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基金(保修基金)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从应付工程款中提取的,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建设工程缺陷的基金。
    

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二是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第一,起点的不同。一是质量保修期。(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承包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工程竣工(交付)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交付)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工程竣工(交付)验收的,承包人提交竣工(交付)验收报告后90日内,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也就是说,缺陷责任期可以不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也可以从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后90天起计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行政法,必须符合法定的最短期限。缺陷责任期
    

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责任期由双方约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质量保修期开始的先决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没有质量保修期。(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承包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工程竣工(交付)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交付)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工程竣工(交付)验收的,承包人提交竣工(交付)验收报告后90日内,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构成缺陷责任期开始的先决条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指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施工项目的最低保证期为:
     < P>(1)基础工程、房屋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合理使用年限。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及外墙防渗漏,5年;
    

(3)采暖、制冷系统,2个采暖、制冷周期;以及(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饰工程,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
    

也就是说,上述期限是最低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更严格的期限。如果双方不同意,则应遵守法定最低标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可以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换言之,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缺陷责任期没有约定,则不存在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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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4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