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应包括哪些内容 |
释义 |
1、 治疗基础 1。质量事故的实际数据。相关合同和合同文件。相关技术文件和档案。相关规定。治疗程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制定事故处理方案。事故处理。事故处理的鉴定与验收 3。治疗方法 2。加固处理 3。返工处理 4。限制使用。不治疗 1。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下道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在后道工序中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 3,根据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工程产品不满足某一要求的,称为不合格质量;不满足某一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预期要求的,称为不合格质量,这叫做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凡是不符合质量要求且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必须进行修理、加固或报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三。质量事故: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修复、加固或报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多元,就成为质量事故。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很多种,可以根据损失的严重程度、事故原因、后果或事故责任来划分。注: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生效。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同时废止。同时,经2007年9月18日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建设部发布第161号令,决定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1991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等7部令,目前国家通常按损失程度对工程质量进行分类,基本分类为:事故类别,按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划分,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或者重伤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以上包括编号,以下不包括编号。) 2。按事故责任划分(1)指导责任事故是指因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作业责任事故是指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遵守规定或标准造成的质量事故。(3) 自然灾害,是指突发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1) 技术原因事故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施工中的技术错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造成的事故,是指管理不完善或管理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造成的事故,是指由于经济因素和社会弊端、不正之风造成的施工中的错误行为造成的质量事故。 基于以上介绍,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相信您看完以上介绍后,对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法律知识基础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对此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网,他会给你专业的答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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