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质量纠纷责任的认定 |
释义 |
工程质量争议责任的认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一般原则。《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在确定施工方对工程质量负责时,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定: 1。因施工方不符合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2。施工方未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中,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当施工项目完成时,屋顶和墙体的渗漏和开裂等问题应归咎于承包商的质量责任。(2) 除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外,承包人应当及时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发现材料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充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一般原则上也支持免除工程承包人作为特殊承包人的责任。包括: 1。业主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发包人提供或者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附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3。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将专业工程分包出去。(三)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推定的具体情形,主要是指发包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发包人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279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发包人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擅自或强行使用建设工程的,可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或自愿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质量责任。这也是工程交付责任风险转移在合同法原则中的体现。 以上是相关答案。如果工程质量有问题,这是找施工单位,但施工单位可能被承包出去。这个问题可以追溯到很多地方,因为在签订合同时,承包商一般都要负责。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网关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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