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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审判的前沿点:建筑法是否适用于农民自建房屋
释义

案例:某建筑公司于1998年与农民王某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为王某建造一幢砖木结构的两层住宅楼;建筑公司按图纸施工,建筑面积约125平方米;竣工后,按相关标准实测,单价为380元/平方米。建筑公司按期完成了工程,并确定了工程总造价。施工期间,王某交了部分工程款,竣工后实际占用和使用了该楼,但没有再交。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王某支付剩余工程款。《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农民自建低矮房屋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法。如果农民把两层及两层以上的房子承包给别人,是自建的吗?高低楼层的区分标准是什么?农民将房屋承包给建筑企业时,如何认定其签订的合同性质?是否适用《建筑法》?

试点实践中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只要农民建的房子不超过四层,就不允许建高层建筑,不管是承包给别人还是自己建的,都属于农民依照建筑法建的低层房屋,不适用建筑法的规定。第二种观点:农民建二层以上的房屋,有一定的技术要求和图纸设计,为保证安全和质量,由具有一定资质和能力的施工方来建造,应适用《建筑法》的规定,不应认定为自建低层建筑。关于合同的性质,一种观点认为该类合同是承揽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类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意见:根据《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农民自行建设是从建设主体即权利主体的角度出发的。无论是农民自己施工,还是承包给个体工匠、建筑企业施工,都属于农民自建。农民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时,其施工行为受《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范,而农民将自建房屋承包给建筑企业,因此,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活动应当受到《建筑法》的规范。农民与个体工匠或者建筑企业签订的建筑合同,都是建筑合同。(本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高院民事审判的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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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