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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装修施工合同纠纷
释义

被告**公司辩称**公司已支付合同总价92.5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后,**公司支付定金3.5万元,首付40万元,11月支付49万元,共计92.5万元。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违规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因此双方发生纠纷,至今仍未结案。**公司已支付合同价款,不同意装修公司的索赔。经查,**公司于2008年与装修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条款略)。2008年9月以来,**公司支付给装饰公司的工程款分别为5000元、20000元、190000元、210000元、30000元、215000元。装饰公司发给**公司的两张专用收据表明,这是三期工程款的一部分。2008年11月21日,装修公司向**公司发出承诺,承诺**公司将向装修公司支付24.5万元。为了安抚建筑工人,我们公司将支付一些工人的工资。2008年11月25日,装饰公司监理及**公司现场项目经理、设计人员确认了装饰公司报价单(清洁辅助材料增减项目明细)。与装修方案报价相比,报价表中项目均为增加项目。税后总成本81万元,折后价格72.34万元。第一次报价79万元,国际折扣后实际70万元。

在试行中,装修公司2005年11月提交的工程量清单中只显示了工程项目和工程量,没有具体价格。**该公司称,除装修公司核定并出具专用收据的67万元工程款外,2008年11月21日的承诺书显示,已向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24.5万元,共计91.5万元,最后24.5万元以支票形式支付,但**公司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装修公司称**公司已支付67万元并出具了专用收据,立案时认为**公司已支付66.5万元,故在诉讼中索赔5000余元。**该公司表示,虽然项目已经搬入,但两位业主并没有就新增项目的工程量达成协议,项目也没有竣工验收。**该公司声称要找其他施工单位负责竣工,但没有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证明。装修公司表示,虽然没有验收,但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应视为验收合格。
    

法院认为,**公司与装修公司2008年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本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
    

*。
    

关于增加项目的价格,**公司和装修公司在报价单(清洗辅助材料增减项目明细)上确认,报价单的税后总费用为81.7万元,经折后确定为72.34万元;第一次报价79万元,实际折扣70万元;与装修方案报价相比,报价表中显示的项目为增加项目,未显示减少项目。综上所述,法院认定涉案工程总价为第一报价70万元加附加部分72.34万元,共计142.34万元。虽然该公司称已支付工程款91.5万元,但装修公司提交的专用收据显示,付款总额为67万元。2008年11月提交的承诺书中写道:“甲方**公司支付乙方装修公司24.5万元。为了安抚建筑工人,我们公司将支付一些工人的工资。”**虽然该公司表示,其于2008年11月以支票形式支付了该笔款项,但并未提供证明,应承担未能提供证明的不利后果。装修公司发给**公司的两张专用收据显示,2008年11月支付的3万元和21.5万元是三期工程款的一部分。根据诉讼合同中的付款条件和上述承诺书中所示的期中付款24.5万元,法院认定,承诺书中所示的期中付款24.5万元为**公司2008年11月支付的3万元和21.5万元之和。故**公司实际支付给装修公司的价款为67万元,尚有75.34万元未付。
    

关于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于诉讼所涉及的工程已经搬入使用,根据合同第十条的规定,**公司未经批准的搬入视为合格,因此贝南认为诉讼所涉及的工程应视为合格。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公司应立即支付剩余价款,故装修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法院支持的剩余工程款及追加工程款拖欠金额为75.34万元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装饰公司支付价款75.34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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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7: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