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合同与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
释义 |
1、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关系:(1)建设工程合同源于承揽合同,与承揽合同相分离。我国《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法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具体规定,适用于承揽合同,因此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2)合同的内容均以完成某项工作和交付工作成果为基础。在合同中,承包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还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者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定的工程,并按期竣工交付。(3)两者都是有偿合同。在合同中,承包人有义务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而定作人有义务支付报酬。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有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和交付工程的义务,发包人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第二,施工合同与合同的区别:(1)合同主体不同。一般来说,合同双方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和发包人是特殊主体。《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但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总承包方按总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负责;分包商按分包合同对总承包方负责。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商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或者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的资格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资格。”。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对主体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这是一个特殊的主体。(2)合同适用于不同的对象。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作为不动产的建设工程,而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作为动产的固定农作物。(3)合同的本质是不同的。《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工程必须招标;承包合同中没有这种要求,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合同。(4)合同的内容不同。施工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加工、订货、修理、复制、试验、检验。施工合同的范围比合同的范围窄,但专业性强。(5)合同履行监督的不同方式。根据《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执行国家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合同不执行。 (6)合同的主要工作是否可以由第三方完成,第三方的责任不同。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由自己完成。第三人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雇佣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主体工程。承包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全部工作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辅助工作委托给第三人的,承包人对定作人承担责任,第三人对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七)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在施工合同中,除双方约定的条件或法定条件外,不得随意解除合同。(8)不同的法律适用于争端。施工合同发生争议的,先适用施工合同法的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才适用承揽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只适用于与承揽合同有关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九)处分标的物的权利不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包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包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工程价款,并对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法律赋予承包人的是优先受偿权,而不是留置权。”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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