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区分施工合同和加工合同 |
释义 |
作为区分合同性质和建设工程合同性质的典型案例,自公布以来,受到了全国法院的广泛关注。然而,由于区分要素的错误归纳,在理解和应用上存在很大的偏差。究其原因,在于没有从合同内容的内在性质、合同主体义务与合同性质的关系等方面探讨合同性质的认定标准,并简单列举了两类合同的外部特征,作为划分的依据。错误一: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人为地取代合同标的。建造合同的标的物转化为工程过程,导致合同的最终产品为不动产的认识存在,应当认定为建造合同的性质;合同的最终产品为动产,可确认为合同。第二个错误是人为地限制了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忽视了建设工程主体不受国家限制的客观事实。错误三:夸大施工合同的外在特征作为区别合同性质的本质区别。不可否认,建筑业受到的行政监管和干预力度较大,但不能用它来区分合同,因为众所周知,有些合同也受到行政监管和干预力度较大,比如特种设备(锅炉、军需品)的订货并加工特殊产品(金、银等稀有金属)。误解四:对施工合同的形式要求理解不足,对无书面合同的施工合同的效力考虑不足。虽然《合同法》明确规定施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建筑合同排除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之外,并从鼓励经济发展的角度声明不存在书面合同建筑工程合同交易也可以得到司法机关的承认。对于如何区分和界定施工合同纠纷和加工合同纠纷,长期存在着误解。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建造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加工合同,二者没有本质区别;另一种观点认为建造合同具有显著的特征,并已成为一种独立于加工合同范畴的合同类型。在审判实践中,二者的区别和联系一般不在于实体审判,而在于合同性质的确定,这关系到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从而从哪个法院获得管辖权。由于对这两类合同纠纷的认定存在诸多模糊点,且施工合同纠纷所涉及的标的物数额较大,受理法院往往采取长臂管辖的态度,因此,对此类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存在诸多误区。建筑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三种类型,即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包的种类主要包括:加工、订货、修理、复制、试验、检验等;承包的内容主要包括标的物、数量、质量、报酬、承包方式、提供材料、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性质的指示》的明确规定,合同性质不能确定的,应当从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主要义务等方面考虑合同的性质区分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区别,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1。合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交付符合定作方要求的合同成果并取得报酬。合同标的:合同行为。合同单方意思表示:整个承包行为实现了定作方的意思表示,定作方可以随时修改、调整承包指令,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合法权利。缔约主体意思自治变更:缔约方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作,但法律不禁止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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