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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果施工合同无效,未竣工验收工程的付款原则是什么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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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工业公司与建筑公司在未履行招标程序的情况下签订了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进行了设计变更。2010年,由于缺乏施工程序和施工许可证,该项目被建设主管部门关闭。随后,双方办理未完工程移交事宜。2011年,该工程竣工后,建设公司仅以800万元起诉索要剩余工程款。经评估,按定额计算,竣工工程造价1900万元;按合同价计算,竣工工程造价1300万元。对此,兴业公司确认了欠建设公司的工程款,并同意按合同约定支付1300万元。施工单位要求按定额计算标准付款。现在的付款原则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本案所涉工程应当不经招标程序进行,招标无效。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由于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受到限制,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前提条件。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款可以参照原合同签订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工程定额标准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标准结算,主要是以工程量清单计价因增减工程的性质和标准,原合同规定的计价方法和标准不适用,或原合同不适用时,选择结算方式。本案工程设计虽已变更,但已完工工程不存在上述情况,故应按双方约定进行结算。因此,虽然涉案建筑合同无效,但应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涉案工程未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付款请求提出抗辩。
    

根据评估结论,已建工程造价1300万元。双方确认工业公司已向建筑公司支付800万元,故工业公司已向建筑公司支付500万元及利息。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的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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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