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合同争议的管辖权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本文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筑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适用一般区域管辖原则。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建筑合同纠纷案件以建筑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建筑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施工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第275条规定,建筑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工期、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等,负责材料设备的供应、资金的拨付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证的范围和期限以及双方的相互配合。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雇佣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供应、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合同,一般合同的标的是动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合同,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在一些国家的立法案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除个别条款外,没有其他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的“承包合同”部分共有20条,其中只有两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了专门规定,其他条款适用于承包合同。台湾学者认为,“承包人是当事人约定一方(承包人)为另一方(订购人)完成一定工作,另一方在工作完成时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的标的是承包人为订货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取得一定的成果。包括建造房屋、建造漏雨屋顶、油漆、冲洗照片、复印文件、雕刻印章等。 承包合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加工合同的履行地为加工行为的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如上所述,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合同。合同的“加工行为”体现为施工合同中的施工行为。在施工合同中,表现为“在施工现场加工”。 本条中“建设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相一致。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明事实。如果将被起诉法院所在地与建设工程分开,势必增加被起诉法院的工作量,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诉讼负担,这不符合“两个方便原则”(即使是人民法院审理,也方便人民诉讼);以建设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既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符合“两个方便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除合同履行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以成为管辖地。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和标的物所在地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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