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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质量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什么
释义

从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关系来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质量不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害的,将同时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一方违约,侵犯对方人身、财产权利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不同的责任选择不同的索赔方式:如果建设单位的财产损失仅仅是由于工程的质量缺陷造成的,如修缮、改建等,应当作为合同纠纷处理;如果建设单位的财产损失是由于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应当作为合同纠纷处理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单位人员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应按侵权责任处理。至于因工程质量缺陷给建设单位以外的其他主体造成损害的责任,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它不是基于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是基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这是直接违法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建筑产品生产企业对建筑产品承担质量责任的前提是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

建筑法第56条和第58条分别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企业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有关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依法制定的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和建筑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的,称为质量不合格,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因施工质量不合格给他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因为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而是因为损害不是建筑产品生产者造成的,建筑产品生产者将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由于上一层装修,地板防水层损坏,下一层损失不属于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建筑产品生产厂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责任人对建筑产品质量承担责任的期间,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内。(1)《建筑法》第60条规定,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内,必须保证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根据本规定,基础工程质量和建筑主体结构的责任期限应扩大到建筑物整体结构的合理使用年限。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对基础工程质量负责的期间和与建筑物的安全直接相关的主要结构应当是建筑物整体结构的合理使用寿命。
    

(2)建筑物其他部分的质量责任期应与该部分的合理使用寿命相同。例如,建筑物屋面防水工程的质量责任期,应当相当于在使用合格的建筑防水材料,按照设计要求和规定的施工技术条件施工的情况下,建筑物正常达到的不渗漏期标准。建筑工程质量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仅从侵权责任角度考虑,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这主要体现在归责原则的适用上。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严格责任原则作为特殊侵权责任主要适用于工程质量责任。被害人不需要证明加害人是否有过错,只需要证明建筑产品的缺陷和损坏,以及使用缺陷建筑产品与损坏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负有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和自然原因造成的,可以免除责任。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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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