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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合同司法解释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本解释是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视为无效:。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的。无资质的实际施工单位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称;3;(3)建筑工程必须招标,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下列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予以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要求支付的工程价款,不予支持。发包人对不合格建设工程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条承包人违法分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不具备资质的实际建造人以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违法所得。第五条承包人超出资质等级允许的经营范围,在建设工程竣工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要求按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第六条当事人对垫款及其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要求按约定返还垫款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计息标准高于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行。当事人对预付款没有约定的,按拖欠工程款处理。如果双方对预付款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要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第七条具有合法劳务经营资格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或者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以分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要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第八条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要求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逾期未竣工的(三)竣工工程质量不合格,拒不修复的;(四)违法分包或者违法分包承包的建设工程。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不施工,在合理的通知期限内不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不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后,竣工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竣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发包人要求降低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 开发商直接指定分包商将专业项目分包出去。承包人有过错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13条施工项目未竣工验收,用人单位擅自使用后,根据所使用的部分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权利,不予以支持;承包人应当承担基础工程质量的民事责任。以及主体结构合理使用年限内的建设项目。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逾期验收的,以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3)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移交占有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期间。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致使建设工程的数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不能就工程价款达成协议的,可以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比照本解释第三条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的计息、付息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十八条利息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支付。当事人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列时间为支付时间:(一)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以交付日期为准;(二)建设工程尚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准;(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的,以起诉之日为准。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进行确认。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但未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的,可以根据双方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工程量。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批准竣工结算文件,并按约定办理。承包人要求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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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7: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