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权利质权 |
释义 | 权利质权,是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权利作为担保物的方式,可以分为如下两种: 一种是大陆法规定的典型担保方式,如权利的抵押和权利质权制度。这里的权利抵押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承包地经营权等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抵押,因为这些权利实质上也是一种财产权利,只是因为其不转移占有,故以抵押方式设立担保。 另一种为依判例发展起来的非典型的担保方式,主要为权利的让与担保,在英美法上称为诉讼物的按揭。 此外,还有具有事实上担保效力的债法上的方式,如抵销。质权不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堪称最古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也有着悠久的历史,但质权中的权利质权则是其新“门徒”,且为不断创新发展中的担保方式。与其他担保方式相比较,权利质权具有设定简单、公示方式明确、实行便利等优点。而且“随着经济高度发展,商品交易越加频繁,商品和货币流通的手段也应需要而不断发展,以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凭证替代有形财产和货币流通越加广泛。充分利用这些财产凭证所体现的无形财产权,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经济有着重要作用。” 关于权利质权的性质,理论上主要存在权利让与说和权利出质说两种观点。 权利让与说认为,原来质权的标的限于有体物,而所谓质权本仅指物上质,权利之上不可以设立质权。权利质权实际上是以担保为目的,而为权利的让与。尤其是债权质,质权人有直接收取质权标的债权可能;如果不把债权的出质看作是债权的让与,则无法说明其理由。 权利出质说认为,权利质权与物上质权在本质上并无差别,所不同的只是其标的存在区别:物上质权以物为标的,而权利质权以权利为标的。权利人让与有交换价值的权利,与让与有交换价值的物,应依同一理由,故权利可以是交易上的标的。至于设定一般权利质权须依权利让与的规定,以及债权及其质权人可以直接收取质权标的债权,只不过是为了方便而已,不能视为权利让与。出质的权利仍然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取得的是与出质权利不同的权利即质权。 因此,权利质权性质上应是以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权利出质说为通说,我国物权法亦采此说。至于权利质权本身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物权,为何由物权法来规制,《物权法》第2条第2款有解释,该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权利质权之所以仍被称作担保物权,正是依此规定被视为物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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