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建筑框架材料租赁合同中有哪些争议
释义

案例简介:
    

成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光华”项目的总承包商。该公司将该项目的劳务工程分包给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廖某是某劳务公司的项目经理,全面负责该项目的相关事宜,包括代表劳务公司签订合同、保管公司印章等。2007年12月30日,一份租赁合同郫县派出所(甲方)与劳务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租赁站个体经营者张某与某劳务公司项目经理廖某签订合同,并加盖租赁站和劳务公司印章。同时,某建筑公司的陈某在合同末尾签署了“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租赁费,担保人有权向甲方支付乙方应收的费用”的内容,并加盖了“成都某建筑公司”**光华项目的印章。此后,张某的租赁站为劳务公司分批承包的**光华项目工地施工提供了钢架管和钢扣件。

2008年11月,一家建筑公司与一家劳务公司解除了劳务分包关系。2008年12月29日,作为劳务公司负责人的廖先生向张先生开具了一张“借据”,上面写着“租赁站和我公司**光华钢管的租金总额为11万元,以最终结算为准”。2009年1月6日,劳务公司、建筑公司“**光华”工程项目经理刘某在公安局派出所与农民工纠纷解决。张某到派出所,要求劳务公司交租金归还建筑骨架材料。廖某当场向张某出具了一份“证明”,称“该**公司租用该租赁站,张某的框架管为17629米,扣件为4244件,将全部移交我公司审批后归还。之后,张某以劳务公司不支付所欠租金、建筑公司不退还建筑材料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劳务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合同签订后,张某履行了向劳务公司分包的“**”光华项目施工现场分批提供施工骨架材料的义务,廖某作为劳务公司的项目经理,他对这个项目负全责。他出具的“欠条”代表了劳务公司的职务行为,欠条内容可以证明双方结算完毕的是劳务公司张某因租用建筑材料欠下的11万元租金。截至目前,劳务公司尚未向张某付款,已构成违约。因此,劳务公司应当承担向张某支付租金的民事责任。作为劳务公司的项目经理,廖某给张某出具的“证明”可以确认劳务公司对张某租用的建筑框架材料数量进行确认,确认后全部移交给第三方建筑公司,刘某,第三方项目经理,现场认可并承诺退货。但由于张某与第三人未建立任何租赁合同关系,也未就租金、租赁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因此不能认定双方已形成事实租赁合同关系。但由于本案涉及的租赁物在劳务公司撤离**光华工地后被第三方占用和保管,且第三方项目经理刘某已承诺代第三方归还,故第三方应承担归还租赁物的责任。据此,原判:第三人某建筑公司将钢架管归还张某。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由张某、劳务公司和第三方共同承担。
    

宣判后,某建筑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某建筑公司的律师提出:1。授权书2。证据3。租赁合同4。证人刘某出庭作证。2009年8月16日,我和廖仁冠公司向某钢站出具了紧固件租赁证明。该证明与张某一审出具的证明内容不一致,张某和劳务公司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租赁物存放在第三方建筑公司并承诺由第三方返还。因此,法院对张某提出的第三方建筑公司因证据不足应当返还租赁物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本案事实错误,依法变更判决:成都市某劳务公司将建筑框架材料的钢架管退还张某。同时,免除第三人承担任何诉讼费用。律师点评:
    

作为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律师有以下观点:一是建筑公司的诉讼标的与劳务公司张某无直接关系,依法无返还义务,故不应将上诉人作为第三人原审当事人。2、 原判认定,张某租用的钢架管和钢扣件在某建筑公司施工现场有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张某租用的钢架管和钢扣件实际用于上诉人承建的“**”光华施工现场。某建筑公司从未以任何形式确认和承诺过张某与劳务公司的租赁合同关系。本案的关键在于,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的租赁关系是张某与劳务公司之间建立的,劳务公司应承担将租赁的建筑材料归还张某的责任。你知道吗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3 16: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