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期可以延长多久以终止合同 |
释义 |
1、 工期可以延长多久才能终止合同? 施工单位未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经双方协商在合同期限内未完成工程的,施工单位可以解除施工合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履行期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三)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终止。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终止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从其规定。其次,建筑工程纠纷案件有几种形式。一是业主拖欠工程款纠纷。这类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可以确定,所以这类纠纷的法律比较简单。产生此类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发包人无正当理由违约,主要表现为发包人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有无正当理由支付工程款的能力。承包人可以充分利用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和财产保全权提起诉讼,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2。非法分包引发的工程价款纠纷法律关系复杂。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人的分包在程序上是违法的,或者分包实际上是分包的,发包人事后不承认分包的合法性,从而引发纠纷。对于此类争议,可以利用实际施工单位的诉权解决,也可以根据发包人已通过竣工验收或已投入使用的实际情况要求支付工程款。争议的主要表现为承包人未收到结算文件,也未提交结算文件;承包人制作结算文件提交发包人,发包人不予认可而引起的工程支付结算争议。 对于此类争议,承包人可以通过特快专递将竣工结算报告邮寄给发包人,如果有司法部门对邮寄行为进行公证则更为合适。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对结算报告和资料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工程款应当依法支付。这类履约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投标中对主要建筑材料的质量有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承包人转用合同外的其他建筑材料,引起纠纷的解决。对于此类争议,只要发包人已验收合格或已投入使用,承包人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这类纠纷主要表现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维修事项上,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维修义务,但不能直接取证,发包人事后不承认维修事实,因承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而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施工单位未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经双方协商仍不能在合同期限内完成的,施工单位可以解除施工合同。如果你需要法律帮助,你可以去法律咨询网咨询。法律咨询网有一位专业律师为你解答。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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