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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反土地租赁合同的责任
释义

1、 承租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该义务是承租人最基本的义务,应当是绝对支付租金的义务。一旦出租人按照承租人选择、确认租赁物和出卖人的条件向出卖人支付了货款,就完成了对承租人最重要的责任,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租金。《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2条第(6)款也明确规定,“承租人不得因不交付、迟延交付或不遵守交付而对出租人提出其他索赔,除非这些索赔是由于出租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承租人经催告仍在合理期限内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足额支付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所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出租人可以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承租人要求赔偿。承租人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验收租赁物,“承租人享有与收到租赁物有关的买受人权利”(《合同法》第239条),但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无权解除或者解除买卖合同。因承租人未及时履行接受租赁物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二是土地出租人的违约义务和责任“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合同法》第241条)出租人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靠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租赁物选择的除外。”(《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出租人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价款。因未支付价款或者迟延付款致使租赁物不能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的,出租人不能提供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的,承租人有权拒绝租赁物或者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或者要求赔偿迟延交付。“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仍然有效。
    

通过以上详细介绍,我们知道,对于土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办事,不得非法使用土地。同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协商,协商后再签订合同,避免合同中的各种麻烦。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和专业解释,最大限度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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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2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