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租合同终止时应满足哪些条件 |
释义 |
2008年12月31日,吴某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顺达社区通喜集团(以下简称通喜集团)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吴某将于2014年2月31日至12月30日租赁通喜集团4层楼房及场地,年租金为4万元,租赁合同中还明确规定,吴某不得将租赁房屋转租。吴某将房屋出租后,于2009年5月和同年12月将房屋转租给王某娟和李某生,年租金分别为1.8万元和10万元,转租期限为3年。2010年9月23日,通喜集团通过拍卖将该房屋出售给谢某。双方于2010年10月15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第八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买卖不违反租赁”,同喜集团将房屋租赁合同移交给谢某,谢某继续履行合同,并享有返还权。合同到期后,谢先生会付款的,我们会安排的。”谢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发现吴某擅自将房屋转租,要求解除与吴某的租赁合同。吴某以该房产为通喜集团集体财产,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为由,于2011年1月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通喜集团与谢某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二审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吴某上诉。后来,由于吴某要求第三人王某娟、李某生按照转租合同支付租金,谢某以租赁合同终止为由,想直接向第三人收取租金,双方发生纠纷。法院认为,谢某购买了通溪集团位于南阳市工业路*号的房屋后,拥有房屋所有权,并承担了原出租人的权利义务。由于通喜集团与吴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吴某不得将租赁房屋转租,且吴某未提供通喜集团同意其转租的充分证据,谢某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至于具体终止时间,原告主张租赁合同应于2010年11月18日起终止,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于2010年11月18日向吴某提出终止合同。2011年1月8日,吴某向我院申请确认谢某与通西集团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合同中明确写明谢某向吴某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应当承认,谢某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已于2011年1月8日前送达吴某,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合同因此终止,经确认,谢某与吴某的租赁合同自2011年1月8日起终止。律师说:转租合同可以终止吗? 谢某与通西集团签订了本案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谢某拥有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同时也继承了通西集团与通西集团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与通西集团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赁房屋只有使用权,无权对房屋进行包括转租在内的处理,但违反合同将房屋转租出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已经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至于转租是通喜集团批准的说法,由于吴某每次都向通喜集团支付租金,而不是每个承租人直接向通喜集团支付,而且合同中明确规定承租人不能转租,不能认为通喜集团批准了其转租行为,且未提供足够的租金有证据证明通西集团同意其转租,因此上诉理由无法成立。在2011年1月8日向卧龙区法院立案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中,谢某被批准解除合同,因此原审认定2011年1月8日解除合同是正确的。 以上知识是小编对“解除转租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问题的回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时,如果要转租,需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才能生效。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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