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归还违约损失的债务不履行 |
释义 |
2013年7月21日,**弘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甲方(出租人),朱健为乙方(承租人),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公司办公楼一层9-12号四个房间,租期三年(2013年7月21日至2016年7月20日)。2015年5月,第三方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园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霞园支行)因装修改造需要出租朱*建租用的12号房屋。在**农行霞园支行补贴6万元装修补偿款后,朱*建与外地人吴某协商,同意放弃该房屋。**农行霞园支行同意该方案,但**农行同意该方案*农行原支行表示,由于会计管理的需要,6万元装修补偿款应支付给租赁合同的对方,即**公司,再由**过户公司给朱健。2015年8月15日,**公司作为甲方(出租人)与第三方农行霞园分公司作为乙方(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第三方一次性赔偿甲方装修费6.5万元(含税5000元)。合同签订后,第三方向**公司支付了第一年的租赁费和装修费6.5万元。因**公司拒不支付朱*健6万元(不含税)装修费,朱*健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公司返还6万元装修补偿款。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与第三方**农业银行霞园支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虽明确约定第三方需一次性赔偿**公司装修费6万元,**公司未取得6万元的法律依据,在收到第三方6万元后拒绝向朱健支付,致使朱健权益受损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故判决支持朱健的诉讼请求。该公司对原判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购买6万元装修款,依据的是**公司与农行霞园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并非没有法律依据。朱健的索赔涉及6万元,经**公司、农行霞园分公司和朱健同意。作为朱健在租赁期内提前腾退房屋、重新装修的损失赔偿,由**公司收取并转交朱健。如果朱*健的索赔成立,**公司收购该索赔是基于三方的协议,有法律依据。**该公司未向朱×健支付6万元,构成违约而非不当得利。因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朱*健的诉讼请求。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正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正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人。也就是说,“无法律依据”是不当得利的要件之一。在不当得利的认定上,应准确界定“无法律依据”,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不给付不当得利是指财产权益发生变化,不以不当得利为给付目的。侵害权益不当得利是不给付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之一。主要是指受益人因自己或第三人的行为而获得本应属于他人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如无权占有他人财产。一般来说,按照法律要件的分类,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请求人是财产变动的主体,因此控制财产变动并承担举证责任是合理的。 但本案属于不给付不当得利,即**公司取得6万元装修费并非基于朱*健的不当给付,而是基于与第三方的合同约定。此时,“无法律依据”实质上是一个否定事实。权益变动不是朱健的行为。作为受益人的**公司更容易就受益于第三人的原因和法律依据提供证据,证据也属于受益人的范围。因此,本案是否具有“无法律依据”要件的举证责任在于**公司。本案中,朱*健涉及6万元装修费应归其所有的举证案件后,以不当得利起诉**公司要求返还,**公司承担“无法律依据”的举证责任。因**公司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朱*健提供反驳证据,致使案件真相不明的,**公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但根据**公司提供的证据,其收购这6万元是基于与第三方的租赁合同,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公司收取装修费涉案合法,并非“无法律依据”。根据朱健提供的反驳证据,朱健同意**公司和第三方ABC夏苑分公司**公司将第三方支付的6万元装修费转给朱鑫。证据不能推翻甚至动摇**公司的证据。相反,充分证明第三人同意向**公司支付6万元,且**公司取得装修费不构成不当得利。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获得6万元装修费虽然是合法的,但根据三方的约定,应将这笔钱转给朱*建。**朱健应当根据请求权主张权利。他可以向**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权,而不是不当得利权。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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