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转让违约被驳回 |
释义 |
2009年4月3日,终审判决打破了王强夺回房屋再次赚钱的梦想。事情将从2005年开始。今年12月,王强所在的村进行了重建,村委会与王强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和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后来,王强得到了两栋两居室的楼房。 王某妻子(化名)的前同事孙林听说王某拆了两套房子,便与王某协商买了一套。王强认为自己反正住不了那么多房子,卖掉房子就能赚点钱。 虽然王强有农村户口,孙林有城市户口,但王强所在村的村委会和党支部对村民出售拆迁取得的小产权房没有作出任何禁止性规定,而且他们也不干涉王强的房屋买卖。2006年1月,王强与孙林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王强为房屋(小产权房)的原所有人。经协商,业主王强愿意将房屋所有权出售给孙林,房屋售价为13.5万元。该房屋属于小产权房,购房人应遵守当地村委会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后来,王强和孙林履行了合同,房款也结清了。 谁知道会有意外情况。房子卖了以后,当地的房价猛涨。2008年4月,王强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理由是国家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民住房,而孙林是城镇居民,因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孙林认为,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都知道该楼是小产权房。而且,双方自愿签订合同,房子已经交付;两年后,房子得到了极大的升值。孙林辩称:“王强起诉我是因为利益驱使。法律不应该支持这种以牺牲利益为代价的忘义、毁约行为。对于王强滥用诉权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我保留进一步调查的权利。”庭审中,法官向孙林询问了其房屋的现状。孙林气愤地说:“我买了房子后,干脆装修一下就放出去了。王强想拿回房子,但我不同意。他骚扰租客,说他是真正的房东,想赶走租客。现在,租客不付房租了。”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王强和孙林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已经知道房子是一栋小产权房。当地村民委员会对小产权房能否转让没有具体的限制性规定。王强、孙林双方自愿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内容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合同签订后,双方已履行各自的支付房价和交付房屋的义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已实际履行完毕。在本案中,王强要求确认其与孙林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孙林要求退房的请求也没有正当理由。法院不支持他的要求。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法院驳回了原告王强的诉讼请求。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